宁 波 大 学 文 件
宁大政〔2022〕26号
关于印发《宁波大学修缮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宁波大学修缮工程管理办法》经2022年第6次校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宁波大学
2022年4月6日
宁波大学修缮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建筑物、构筑物及各类基础设施正常使用,进一步规范修缮管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为师生员工创造安全舒适的校园环境,根据国家、省市政府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修缮管理工作由校园规划与建设处负责归口管理。负责项目实施与管理工作,牵头做好进度、质量、投资控制,统筹协调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 工程投资额在1万元以上凡我校各单位、部门使用学校各项经费进行校园内维修、改造、装饰装修、或新建小型工程、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等均适用本办法。任何单位(部门)不得将工程项目拆分来规避管理。
第四条 使用非学校经费进行校内基建工程项目的改造、装饰装修、或新建小型工程、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经使用单位或管理部门同意,规划及施工方案报学校校园规划与建设处审核认可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 管理职责与工作程序
第五条 管理区域与责任范围划分。学校房屋建筑产权性质多样,为达到高效管理、责权明晰的目的,学校对不同修缮对象进行分类,明确责任,具体如下:
1.学校的公共用房(即行政楼、公共教学楼、周转房、教工集体宿舍、学生宿舍、食堂)、体育场馆、公共给排水、供配电设
施等纳入学校修缮范围。上述用房及设施的修缮需求申报工作,根据“谁管理谁负责”原则,由相应管理单位(部门)提出。
2.公共广场、道路设施、地下管网、校园环境等公共性设施,均由校园规划与建设处负责制定和落实年度修缮经费计划。
3.各学院、独立设置的研究院(所)对各自使用的房屋建筑、构筑物及专用教室履行日常使用管理和房屋内各类设施的维护责任,原则上修缮经费均由学院或独立设置的研究院(所)自筹,屋面及外墙列入学校公共部位维修范围。
4.质保期内的项目返修工作由校园规划与建设处负责落实;质保期结束后,由校园规划与建设处根据工程合同约定,经使用或管理单位复验合格后,移交相应单位管理。
第六条 项目使用单位作为具体修缮工程业主,需明确修缮工程相关功能需求,并对项目建设方案进行确认。
第七条 修缮工程按照工程计划与立项、采购申报、设计方案或建设方案确定、招标控制价编制、施工采购招标、施工管理、验收与移交、结算审计、财务决算等工作程序实施。
第三章 工程计划与立项
第八条 年度计划项目立项申请:
(一)重点建设项目。每年6月份,项目使用或管理单位根据本单位基础设施、公共设施方面存在的问题和需求,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在学校重点项目库中提交下一年度修缮工程计划立项申请。
(二)各单位自筹经费项目和学校投资100万元以下的项目。每年10月底,由各单位(部门)向校园规划与建设处提交下一年
度的修缮工程计划立项申请。
(三)投资额在4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根据政府部门报建程序要求,需要提前两年提交立项申请。
第九条 年度计划项目论证与确定:
(一)申请学校经费的项目。由发规处、计财处、校园规划与建设处等相关部门根据使用单位(部门)的申请进行初审筛选。初审通过后,校园规划与建设处按照项目轻重缓急等原则排序提交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其中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发规处汇总,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列入年度计划项目。
(二)各单位自筹经费项目。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校园规划与建设处审议立项。投资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校园规划与建设处按照项目轻重缓急等原则排序提交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校长办公会批准后列入年度计划项目。
(三)审核排序优先原则为涉及安全紧急的项目优先,实施条件具备的项目优先,方案科学合理的项目优先。同时重点审核应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第十条 未列入年度计划,但遇特殊原因,确需实施的项目的审批:
(一)申请学校经费的项目。由校园规划与建设处提交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投资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还需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二)因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校园运行秩序,急需抢修的50万元以下项目,经计划财务处、校园规划建设处、后勤管理处审核同意,报分管财务校领导批准。
(三)各单位自筹经费项目。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校园规划与建设处处务会议审议确定。投资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校园规划与建设处提交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校长办公会审议。
第四章 工程设计、预算与采购招标
第十一条 立项通过后,由经费负责单位申报采购预算及采购计划,使用单位需填报《宁波大学修缮工程使用需求表》(附件1),经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提交校园规划建设处实施。
第十二条 项目设计、项目管理(监理)、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单位的采购招标工作根据《宁波大学工程建设项目采购与招投标实施办法》执行,并按照《宁波大学合同管理办法》签订合同。50万元以上的项目原则上需安排设计、项目管理(监理)单位参与。
第十三条 项目设计单位根据《宁波大学修缮工程使用需求申请表》(附件1)先后开展方案设计与估算、设计深化工作。方案设计、深化设计完成后,校园规划与建设处组织召集使用单位、相关职能部门和项目管理单位(监理)等讨论设计成果内容。项目投资额小、内容较简单的,可采用施工说明等文字形式。设计估算价不得高于原立项投资额。
第十四条 纳入学校重点项目库的工程项目,设计方案确定后,使用单位需填写《宁波大学修缮工程方案确认表》(附件2),经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提交校园规划建设处备案。
第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根据施工图、施工方案或施工说明,结合现场实际情况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不得高于投资估算中的工程费用。
第十六条 工程项目施工单位的采购招标工作根据《宁波大学工程建设项目采购与招投标实施办法》执行,并按照《宁波大学合同管理办法》签订合同。
第五章 工程施工管理
第十七条 施工阶段的管理以工程安全与质量为核心,必须严格按照有关工程规范规定要求进行。
第十八条 校园规划与建设处为每一个工程项目配备一名项目负责人,牵头做好项目合同、质量、工程、技术、经济、档案等管理与协调工作;使用单位为项目派代表一名,负责做好与校园规划建设处的对接工作。
第十九条 在施工过程中,项目负责人要深入施工现场,使用单位代表参与跟进与监督,发现偏差及时提出纠偏意见,确保使用功能得到保障。
第二十条 对于隐蔽工程,现场管理人员必须及时进行现场勘察、确认和验收,签署隐蔽工程验收单。采用项目管理(含监理)模式的工程项目,隐蔽工程由项目管理单位组织隐蔽工程验收。
第二十一条 纳入学校重点项目库的工程项目,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使用单位若发现设计存在不符合使用需求或使用需求发生改变,应及时提交《宁波大学修缮工程需求调整申请表》(附件3),并附党政联席会或处务会会议纪要。
第二十二条 工程项目施工应严格按计划进行,控制经费支
出。工程变更坚持严格审批、规范程序的原则,具体根据《宁波大学基建工程变更审批与实施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严格工期管理,施工工期的管理按照《宁波大学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工期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章 工程验收与资料归档
第二十四条 工程验收应遵循三级验收基本程序,即施工单位自检、项目管理单位(含监理)初验、校园规划与建设处组织验收。
第二十五条 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施工单位填写的工程验收申请报告;
(二)监理单位提交的工程质量评价报告;
(三)竣工验收报告。
第二十六条 工程竣工验收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一)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且自检合格后向项目管理单位正式申请验收,无项目管理单位则直接向校园规划与建设处申请验收;
(二)项目管理单位应在收到施工单位验收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竣工资料审查工作,并组织监理人员进行验收检查,并将检查验收过程中发现的缺陷和问题书面汇总,通知施工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完毕,经项目管理单位复查合格后,将验收资料及项目管理单位工程资料报告等一式二份提交向校园规划与建设处申请验收,申请工程正式验收,施工单位未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包括结算资料),不予组织验收。
(三)校园规划与建设处在收到验收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竣工验收资料审查,并组织设计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使用单位进行工程的竣工验收。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缺陷及问题书面汇总通知有关责任方并限期整改,验收合格后各单位签署《宁波大学修缮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附件4)一式五份。对达不到质量标准的工程,除要求施工单位返工达到合格标准外,还应该根据合同条款对施工单位予以处罚;对不按要求整改的工程不予验收,不予结算。
第二十七条 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所有的施工器械、施工人员、施工材料退场,并清理外运施工场地内外所有建筑垃圾,做好施工现场卫生保洁,及时向学校水电管理部门申请临时用水用电拆除,结算临时用水用电费用。使用单位及管理单位分别填写《宁波大学修缮工程施工单位评价表(使用单位)》(附件5)、《宁波大学修缮工程施工单位评价表(管理单位)》(附件6),评价结果将影响施工单位年度考评。
第二十八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校园规划与建设处负责组织施工单位向使用单位做好移交工作。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在竣工验收合格后,提交完整的竣工验收和结算资料,竣工结算审计按照《宁波大学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工程结算审计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将修缮工程从立项到竣工验收的完整资料提交校园规划与建设处档案管理人员,转交档案馆存档。
第三十一条 工程结算时,根据合同规定预留质量保证金,待工程保修期满、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按合同条款退款。如在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应及时通知施工单位在约定的时间内派人修复。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部门违反本规程擅自实施修缮工程的,学校将追究相关责任人及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学校有关规定和文件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经2022年第6次校长办公会议审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校园规划与建设处负责解释,原《宁波大学修缮工程管理办法》(宁大政〔2012〕65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
1.宁波大学修缮工程使用需求表
2.宁波大学修缮工程方案确认表
3.宁波大学修缮工程需求调整申请表
4.宁波大学修缮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5.宁波大学修缮工程施工单位评价表(使用单位)
6.宁波大学修缮工程施工单位评价表(管理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