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 波 大 学 文 件
宁大政〔2017〕136号
关于印发《宁波大学建设工程项目过程审计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宁波大学建设工程项目过程审计实施细则》经第75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宁波大学
2017年9月20日
宁波大学建设工程项目过程审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过程审计行为,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教财〔2007〕29号)、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教计〔2008〕78号)和《浙江省高等学校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实施办法(试行)》(浙教审〔2013〕1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项目过程审计(以下简称过程审计),是指对学校确定的有关建设工程项目从设计概算到竣工交付各阶段重点环节的经济管理活动实施审计监督。重点环节主要包括设计概算、招投标活动、合同签订、施工预算、施工阶段变更和联系单签证、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学校利用财政拨款、贷款、自筹资金等各类资金来源进行的重大建设工程项目。投资估算200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应实施过程审计。学校可以根据本校实际情况,对其他建设工程项目选择部分阶段或环节进行过程审计。
第四条 过程审计工作由学校审计部门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所需费用列入建设成本。
第二章 审计实施和主要内容
第五条 对建设工程项目前期准备阶段的审计监督:
(一)对基建部门编制的项目设计概算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报告;
(二)对管理部门编制的监理、设计和施工等招标文件及相应合同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招标文件发布前,须经审计部门审签。合同签订前,除按学校相关规定实施会签外,还须经审计部门审签;
(三)对基建部门编制的工程量清单进行审核,同时编制工程参考价,出具审核及编制报告。对开标、询标等工作进行监督。
第六条 对建设工程项目施工阶段的审计监督:
(一)对经基建部门核实并签署意见的工程变更及联系单签证事项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
(二)对经基建部门核实并签署意见的工程进度款支付事项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
第七条 对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阶段的审计监督:
(一)组织实施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基建部门负责对施工单位报送的竣工图、工程变更联系单及工程造价结算书等竣工结算资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以及按照招投标文件和施工合同规定的符合性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后送审计部门。
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工作,按省教育厅有关要求,报省教育厅审计处,委托符合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审计。
(二)审计部门根据财务部门编制的基建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组织进行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出具审核报告。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八条 学校审计部门为过程审计的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对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过程审计监督。
第九条 学校审计部门在组织过程审计时具有以下权限:
(一)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过程审计相关的文字资料、电子数据及图纸等;
(二)检查有关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的会计凭证、帐簿等资料、文件和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现场勘察与审计有关的事项;
(三)对审计涉及的事项,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取证并取得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四)参加或召集与建设工程项目过程审计有关的会议;
(五)针对审核事项提出意见,以及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
第十条 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财务、资产管理等相关部门为过程审计的配合机构,应当协调合作,做好审计配合工作。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经第75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原《宁波大学建设工程项目过程审计实施细则》(宁大政〔2014〕124号)同时废止。
宁波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7年9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