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宁大政〔2021〕67号
关于印发《宁波大学工程建设项目“评定分离”模式招标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宁波大学工程建设项目“评定分离”模式招标实施细则(试行)》经第170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宁波大学
2021年7月7日
宁波大学工程建设项目“评定分离”模式
招标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宁波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施“评定分离”办法指导规则》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有效规范学校作为招标人的定标权,较好地实现招投标择优和竞价目的,依据《宁波大学工程建设项目采购与招投标实施办法》制订本实施细则。
采用“评定分离”模式招标的,应在招标前确定相应的定标工作规则,并严格按照规则办事,不临时动议,不在招投标活动中改变既定规则。
第二条 以下依法必须招标的进场交易类工程建设项目,应采用“评定分离”模式进行招标:
(一)勘察、设计项目
(二)全过程工程咨询、工程总承包、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基础设施项目;
(三)国有企业投资的非公建类项目;
(四)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招标的项目。
第三条 纳入过程审计项目且按《宁波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资格审查办法和招标评标办法》规定可使用技术标评分制的施工、监理及重要材料设备项目,采用“评定分离”模式进行招标。其余项目原则上不采用 “评定分离”模式招标。
第四条 定标采用“优中选低,低中选优”原则。“优中选低”是指对重大项目或技术比较复杂项目,在优质企业中选择一个投标报价相对较低的企业。“低中选优”是指对技术通用型项目,在投标报价较低的投标人中选择一个相对优质的企业。
第二章 评标
第五条 采购与招投标中心会同归口管理部门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按照《宁波大学工程建设项目采购与招投标实施办法》执行。
第六条 采用“评定分离”的招标项目,应将所有投标单位纳入评审范围。
通过资格审查和初步评审的投标人超过15个的,先用资信排序的方法选择15个投标人,再用价格排序的方法在其中选择9个投标人进入详细评审。
通过资格审查和初步评审的投标人为10-15个的,应直接用价格排序的方法选择9个投标人进入详细评审。通过资格审查和初步评审的投标人为9个及以下的,所有投标人都进入详细评审程序。
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实行信用评价和履约评价管理的,应将信用评价等级和履约评价等级作为资信评审内容的必选项,其他可选的资信因素参照但不限于《宁波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资格审查办法和招标评标办法》的规定。
第七条 详细评审采用定性方式,评标委员会应对合格投标人的技术方案、技术力量、设施条件进行评价;对技术、经济、投标报价风险进行分析,注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等。
招标文件不得设置最低投标限价。价格入围衡量及排序标准,采用的方法为:先对所有投标报价去掉一个最高价和一个最低价后进行算数平均,再对平均值以下的所有投标报价进行算数平均,以第二次算数平均值为基准,按偏离度进行排序,正偏离的扣分分值为负偏离扣分分值的2倍,等于二次算数平均值,得最高分。
为防止投标人以可能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进行竞争,在实现充分竞争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可以通过参考其他投标人的报价以及投标人的证明材料等来分析论证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但不能设定固定数值作为衡量标准。
异常低价衡量标准参考:进入详细评审的投标人,最低报价低于次低价的92%,且投标人对其报价不能充分说明理由或提供的相关材料无法说明其报价合理性的,作否决投标处理。
第八条 除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否决投标情形外,评标委员会不得否决投标。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有明显文字错误或计算错误等各类疑点,应先通知投标人进行书面澄清。拟否决其投标的,应先向投标人书面询问核对。
第九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提交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对每个投标人作出评标结论,对进入详细评审的投标人的特点、优势、风险等评审情况逐个进行详细说明,并以不排序的形式将所有合格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推荐。
第十条 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学校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三章 定标
第十一条 采购与招投标中心会同归口管理部门组建定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成员一般由9人组成,包括组长1名、校园规划与建设处主要负责人1名,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代表4名,校内技术专家代表3名。
第十二条 定标委员会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代表、校内技术专家代表由以下方式确定:
组长由招投标工作分管校领导担任(如招标项目属其分管业务范围内,则按回避原则,由其他相关分管校领导担任),也可委托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其中合同估算价在10000万元及以上的施工招标项目,组长由校长担任,也可委托其他校领导担任。
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代表在校长办公室、审计处、计财处、保卫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后勤管理处、采购与招投标中心、图书馆(信息中心)、土木与环境工程学院等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中随机抽签产生。采购与招投标中心一般于定标前14小时内在学校采购评审专家库系统中抽取。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若遇工作冲突无法参加的,由其委托部门其他负责人参加。
校内技术专家代表由归口管理部门按照不少于实际需要代表数的3倍提出专家候选人名单,由采购与招投标中心一般于定标前14小时内在学校采购评审专家库系统中随机抽取确定。
第十三条 定标方法、定标规则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学校项目采用下列方法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1个中标人:
(一)票决法
定标委员会成员结合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根据招标文件明确的定标因素对投标人进行综合比较后记名投票,投票须独立自主并注明理由。定标委员会成员对投标人投票综合评价第一名得3票,第二名得2票,第三名得1票,其余不得票。各投标人的得票总数为所有定标委员会成员对其投票数的合计,根据得票总数从高到低排序,推荐得票总数最高的投标人为本项目中标人。最高得票总数相同时,则由定标委员会再次对得票相同的单位进行记名投票表决,直至产生中标人。
适用范围:一般项目的勘察设计、全过程工程咨询等服务类招标项目,材料设备类招标项目。
(二)票决价格法
定标委员会成员结合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根据招标文件明确的定标因素对投标人进行综合比较后记名投票,投票须独立自主并注明理由。定标委员会成员对投标人投票综合评价第一名得3票,第二名得2票,第三名得1票,其余不得票。各投标人的得票总数为所有定标委员会成员对其投票数的合计,根据得票总数从高到低排序,推荐得票总数前三名的投标人进入价格竞争方法定标程序。得票总数前三名出现相同时,则由定标委员会再次对得票总数相同的投标人进行记名投票表决,直至产生得票总数前三名的投标人。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价格竞争法确定中标人,价格竞争法得分最高的投标人即为中标人。价格竞争法即以得票总数前三名的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为基准,按偏离度进行排序,正偏离的扣分分值为负偏离扣分分值的2倍,等于平均值的得最高分,得分相同的,以价格低的优先,价格一样的由抽签确定排序,先抽中者即为中标人。
适用范围:施工、工程总承包类招标项目。
(三)集体议事法
定标委员会成员结合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根据招标文件明确的定标因素对投标人进行综合比较后,定标委员会各成员按照比较结果,充分发表各自意见并作书面记录,按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集体商议,最终由定标委员会组长宣布中标人,定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确认。定标过程中如有异常情况,由定标委员会成员集体讨论决定,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记名表决。
适用范围:重大项目或技术复杂项目的勘察设计招标项目。
第十四条 采用票决法、票决价格法、集体议事法的,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组织定标委员会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定标。
第十五条 定标时应主要参考以下因素择优确定中标人:
(一)投标价格;
(二)投标人信用评价和履约评价等级;
(三)企业资质;
(四)类似项目业绩;
(五)企业所获荣誉;
(六)有关标后服务响应;
(七)有无串标行为;
(八)有无挂靠、以他人名义投标,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的行为;
(九)投标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拟派项目负责人有无行贿犯罪和严重失信记录;
(十)投标人在承接过的项目中有无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安全事故;
(十一)有无其他不良行为。
第十六条 采购与招投标中心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在定标会上结合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逐一介绍中标候选人的企业实力、荣誉、过往业绩履约及信用记录等情况;必要时可以邀请评标专家代表介绍评标情况、专家评审意见及评审结论、提醒注意事项。定标委员会成员有疑问的,可以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使用单位、评标专家提问。
定标委员会需对合格投标人的相关人员进行面试的,应在文件中明确。
涉及票决的,定标委员会成员的签名和投票理由应予以密封。
第十七条 采购与招投标中心应在定标后3日内将中标人在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中标人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人公示期间向招标代理机构或采购与招投标中心提出。采购与招投标中心应当组织招标代理机构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中标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学校应重新组织招标。
第十八条 采购与招投标中心应将评标报告、定标报告、中标结果作为招投标情况报告的组成部分,向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备案。
采购与招投标中心应在定标结束后7日内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申请拷贝定标过程音频、视频资料,作为定标资料的组成部分,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妥善保存、备查。
第四章 责任与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对项目的招标过程和结果的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定标监督机制。由招投标办负责落实监督责任,明确监督的内容和程序,在审计处、计划财务处/采购办、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招投标办、校园规划与建设处、后勤管理处、采购与招投标中心、图书馆(信息中心)、土木与环境工程学院等相关单位(部门)中,选调2名工作人员,组成监督小组,对定标委员会工作进行监督。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按照“三转”要求,履行专责监督责任,落实对检查者再检查、对监督者再监督。
第二十一条 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保守秘密,对所提出的定标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二条 若遇特殊情况,个别招标项目确需对上述部分条款进行调整的,需经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同意。
第二十三条 未尽事宜以《宁波大学工程建设项目采购与招投标实施办法》为准。本实施细则以《宁波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施“评定分离”办法指导规则》为依据,如遇制度调整,本定标规则按新文件执行。最终以宁波市招标投标监管中心审核意见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经第170次校长办公会议审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校园规划与建设处会同招投标办负责解释。
宁波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1年7月8日印发